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沈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77號聲 請 人 沈 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瀚國際數位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期。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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