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玉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87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瑞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徐瑞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發本票裁定,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4 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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