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23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景宇、王韻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二、請陳報聲請狀內請求之事項一之附表一到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