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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9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932號

聲請人
翔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查所提本票票號CH0000000原載發票日為103年,經塗改為102年後,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之發票日103年10月21日為準,而到期日為103年2月28日,到期日在發票日前,顯然無從提示,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是請聲請人陳明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三、查所提本票票號CH0000000原載發票日為103年3月21日,經塗改後,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之發票日為準,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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