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林靖文
- 代理人
- 林培原
- 相對人
- 富邦興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福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邦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朝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