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陳世釧
聲請人
陳明瀚
相對人
馥記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暨其歷審事件判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所提臺灣士林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