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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聲請人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聲請人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聲請人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聲請人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聲請人
何繼源
聲請人
周志華
聲請人
賴麗美
聲請人
章世和
聲請人
曾思銘
聲請人
賴晉楷
聲請人
葉一麟
聲請人
李銘杰
共同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聲請人乃依該判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執行,分別提供新臺幣(下同)15萬元、70萬元、13萬元、80萬元、1 萬元、18萬元、11萬元、10萬元、80萬元、6 萬元、10萬元、10萬元為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2039號至第20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相對人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李銘杰提起附帶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6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是聲請人聲請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12份、上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依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分別提供如上開聲明意旨所示之擔保金,並辦理提存完畢,經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存字第2039號至第2050號提存卷查核無訛;次查聲請人聲請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即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相對人對之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6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各該判決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各該擔保金,無庸再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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