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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2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28號

聲請人
劉大慶即香港商恒威聯邦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相對人
香港商恒威聯邦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大慶(住臺北市○○○路○段○○巷○○號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香港商恒威聯邦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香港商恒威聯邦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提請公司董事會會承認通過,並徵得劉大慶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大慶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及財產目錄之103 年9 月2日董事決議認證書、保管人承諾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04 號案件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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