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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4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張泰昌律師即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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