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賴淑芬
- 被告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張泰昌律師即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六日以一0三年度司字第五號裁定所選任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張泰昌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32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以 103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客隆公司)之清算人,惟其自就任清算人後即刊登報紙,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向本院聲請閱覽本 件卷證資料,依卷內之相對人萬客隆公司102年10月21日查 詢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僅載有第三人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無其他不動產資產,又依卷證資料:「發文日期為100年7月5日、發文字號為:板執 禮93年房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命令」所示,可悉前揭台中市大肚區王田段土第21筆應已處分,而聲請人復向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函請提供前揭土地相關信託資料等,惟經該所回覆如無確切地號則無法提供。另聲請人亦發函於相對人萬客隆公司之前股東支文儀、李如玲、翁祖模、張章萱、臺灣卡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臨時管理人陳傳中律師、萬文慧會計師,請求渠等提供相對人萬客隆公司之歷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一切相關資產情形說明,惟僅有李如玲及張章萱於104年1月9日函覆 無任何資料可提供外,其餘信件皆未獲置理或遭退件,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人萬客隆公司是否尚有其他資產可供清算,且查證困難,致無法執行清算事務。再聲請人因業務繁忙,礙難就任清算人職務,爰聲請解任清算人並另行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3年6月6日以103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萬客隆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於104 年1月12日具狀表明無法執行清算事務,及辭任清算人之意 思,此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屬實,本院審酌自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萬客隆公司之清算人後,聲請人業盡其能力卻無法獲悉相對人萬客隆公司之債權債務狀況,致迄未可行清算程序,且聲請人業無任相對人萬客隆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等一切情狀,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萬客隆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尚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羅楊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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