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5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3號

聲請人
吉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宛鑫
相對人
興雙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劉秀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前於民國103年間因解散並選任劉秀貞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90號准予清算完結。惟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尚有收到國稅局退稅支票,擬依公司法第333條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聲請選派劉秀貞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9月10日北院木民溫103年度司司字第90號函、國稅局退稅支票、相對人股東名簿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司字第9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前為相對人之股東,與相對人確有利害關係,而劉秀貞前即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熟稔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程度,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並有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意願,是認選派劉秀貞為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劉秀貞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