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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原告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法定代理人
Andre van der Wei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偉琪律師
被告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762,804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7.29計算,折合新臺幣28,444,961元(即762,804歐元×37.29=28,444,961.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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