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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法定代理人
Jasper van Empelen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偉琪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蕭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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