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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上訴人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就本訴部分,係就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歐元755,715.72元部分聲明不服,另就反訴部分,則係就本院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歐元80,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故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755,715.72元,以本訴起訴日即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7.29計算,折合新臺幣28,180,639元(即歐元755,715.72元×37.29=新臺幣28,180,639.2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歐元80,000元,以反訴起訴日即105年2月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6.85計算,折合新臺幣2,948,000元【即歐元80,000元×36.85=新臺幣(下同)2,9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128,639元(即:本訴部分28,180,639元+反訴部分2,948,000元=31,128,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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