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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啟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調查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表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其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上訴裁判費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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