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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

抗告人
佟大為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104年度家他字第 4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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