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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莉雲吳素勤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

抗告人
佟大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不合法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裁定駁回,該裁定於同年6月2日送達(見本院卷14頁)。雖抗告人誤對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其遲至105年6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不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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