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
- 抗告人
- 佟大為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104年度家他字第 4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他字第42號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104年度家他字第 4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