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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5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4,家聲,550

【裁判日期】 1041027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55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閱卷後發現開庭筆錄與實際情形多有違合,爰狀請鈞院交付103年度調家訴字第2 號、103年度家調第838號、104年度家聲字第279號、104年度家護抗字第29號、103年度家護抗字第26號、103年度家暫字第56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1號、104年度家聲字第4號事件(下稱本院103年度調家訴字第2 號等家事事件)之庭訊錄音光碟,若無法取得光碟錄音,則聲請到庭聽取開庭錄音並請求更正筆錄誤繕之處。

二、按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為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但書所明定。從而,上揭本院103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等家事事件既為家事事件,揆諸前開說明,即不得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況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本件聲請人亦未提出103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104 年度家護抗字第29號、103年度家護抗字第26號、103年度家暫字第56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1號、104年度家聲字第4 號庭期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文件,亦與上開辦法有違。另聲請人聲請到庭聽取開庭錄音,亦於法無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尚難予以准許,自無從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5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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