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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訴訟代理人
吳家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李孟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4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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