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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130號

原告
吳乙定即駿興鋼鋁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于椿律師
複代理人
曾菊嫈
複代理人
王良正
複代理人
陳信福
被告
普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陳智勇律師

      馬立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0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下同》第5頁)。而主張:兩造於下述締約日期訂立承攬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下列工程:1.98年4月6日「內湖潭美段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案新建工程--玻璃欄杆」工程承攬合約(下稱潭美段工程),合約總價333,084元。2.98年9月16日「捷年新東方大樓新建工程案新建工程--玻璃欄杆」工程承攬合約,合約總價446,059元。3.99年1月4日「捷年新東方大樓新建工程案新建工程--二工不銹鋼雨庇格柵工程」工程承攬合約,合約總價316,047元(2、3下合稱捷年新東方工程)。4.99年1月9日「翔譽建設文山杜拜新建工程--不銹鋼雜項工程(玻璃欄杆及欄杆鋼爬梯工程)」工程承攬合約,合約總價316,047元。5.99年3月23日「翔譽建設文山杜拜新建工程--不銹鋼雜項工程(外牆ㄇ型玻璃欄杆及鍍鋅烤漆樓梯欄杆工程)」工程承攬合約,合約總價439,990元(4、5下合稱翔譽文山杜拜工程)。6.99年4月7日「優聖美地新建工程--不銹鋼雜項工程(爬梯、不銹鋼欄桿)」工程承攬合約,合約總價2,721,900元。7.99年4月13日「優聖美地新建工程--追加(玻璃欄杆工程)」工程承攬合約,合約總價99,860元(6、7下合稱優聖美地工程)。8.99年4月22日「臺北市金華段永康案新建工程--金屬工程(欄杆、格柵等工程)」工程承攬合約(下稱永康案工程),合約總價1,900,000元,而原告就上述編號1-8工程,尚未給付合約書第2條第2款所定10%保留款。又被告與訴外人冠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冠成公司)於101年2月10日訂立9.「南港研究院路二段861地號住宅大樓新建工程--不銹鋼陽台玻璃欄杆工程」工程發包合約書(下稱研究院路工程),合約金額1,164,008元,該公司將其對被告之133,171元尾款債權讓與原告,上述編號1-8保留款及編號9尾款合計870,076元,爰依合約第2條第2款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首揭聲明所示。

貳、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而抗辯:潭美段工程於98年8月15日完工、捷年新東方工程於99年2月24日完工、翔譽文山杜拜工程於同年7月22日完工、優聖美地、永康案工程均於同年8月23日完工,研究院路工程係101年9月18日完工,惟原告遲於104年始起訴為本件請求,已罹民法第127條2年時效。又原告編號1-9工程均有瑕疵,故被告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得請求原告償還修補費用47,500元,及依民法第494條規定減少報酬74,001元,而為抵銷抗辯。冠成公司編號9工程有漏作、生銹、焊接長度不足之瑕疵,經其與被告合意以扣除尾款方式減價收受,故該公司已無尾款債權,自無從讓與原告。

參、本院判斷:

一、兩造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訂立工程承攬合約書,由原告陸續向被告承攬附表編號1至8工程;冠成公司向被告承攬編號9工程,並訂立工程發包合約書,前揭9件工程均已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合格;冠成公司於103年4月15日將編號9工程尾款債權133,171元讓與原告,原告於同年7月21日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上開各情,有編號1-9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發包合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附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600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6-61、64頁)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應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保留款非工程款,故不適用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且伊於103年7月22日已聲請支付命令,保留款及尾款均未罹時效,被告與冠成公司並無合意以扣除尾款方式為瑕疵之減少報酬,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被告與冠成公司間有無約定扣除尾款作為瑕疵之減少報酬,即該公司有無尾款債權得資讓與原告。二、原告保留款及尾款已否罹於時效。三、被告121,501元抵銷抗辯是否可採,為論述簡扼,先就上述二、審論之。

三、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承攬人之報酬,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7款、第14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分有明文。

㈠、兩造就編號1-8工程所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條第2款均約定:「乙方(即原告)之請款,依實際進度比例請款計價,甲方應支付當期估驗金額90%予乙方,估驗款係以期票支付;保留款10%,於完工後經業主驗收合格,乙方同時開立保固書及同等金額之工程保固票後支付。…」(支付命令卷第7、12、18、23頁背面、29、35、43、48頁),編號9工程發包合約書第5條(付款辦法)第11項約定:「請領驗收尾款:經業主驗收合格且甲方(即被告)領到業主尾款後計價」(支付命令卷第53頁),可知編號1-8合約書所稱「保留款」,屬一定比例10%之工程款而為其一部,保留至驗收合格後始為給付,並非保固金,此由上述契約約定原告尚須另行給付保固票據作為保固金即足徵知,是編號1-8合約書第2條第2款之保留款既屬承攬報酬,即有民法第127條第7款2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原告主張該保留款屬保固金之附停止條件債權,無該款民法規定適用云云,核係誤解上開合約書第2條第2款文意,而不可採。至編號9尾款性質為工程款,亦有民法第127條第7款之適用。又兩造對被告已自業主領得編號9尾款並不爭執,可知原告之保留款及自冠成公司受讓之尾款請求權均係業主驗收合格後,即可行使。查編號1潭美段工程驗收合格日雖因業主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潤公司)未保存資料而無法得悉,然該公司就施作之公共器材設備於99年6月1日點交予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有新潤公司105年1月8日函存卷為證(第210頁),而工程驗收合格日至遲應可認於點交日完成,是以該日為驗收合格日。而編號2、3捷年新東方工程均於99年1月18日驗收合格;編號4、5翔譽文山杜拜工程則俱於同年7月24日驗收合格、編號9研究院路工程於101年7月16日驗收合格,有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助公司)105年4月22日函、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4日函暨分包承攬工程驗收紀錄存卷為證(第236頁、249、250、261頁背面),是認編號2-3、4-5、9驗收合格日分如附表所示。至編號6、7優聖美地工程於100年12月驗收合格,編號8永康案工程於同年8月底驗收合格,有大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104年12月7日函、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5日函在卷可徵(第92、99頁),而被告以書狀表示同意上開工程分以100年12月31日、同年8月31日為驗收合格日(第228頁及背面),是原告編號1-9保留款、尾款請求權應自上述驗收合格日起算2年,而各於附表所示日期罹於時效,惟原告遲至104年3月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在卷可參(第5頁),均已罹時效。而被告就編號9尾款債權所得對抗冠成公司之時效抗辯,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均得對抗原告。至原告主張:編號9工程完工日係101年9月18日,然此核與上述瑞助公司105年4月22日函載述該工程於101年7月16日顯有扞格之處,此因工程實務之經驗法則,驗收合格日必早於完工日,依原告上開日期完工日之主張,完工日反在驗收合格日之後,故其主張,並無足採,是原告編號1-9保留款、尾款請求權均罹時效。

㈡、原告另主張:伊先於103年7月22日提起支付命令為本件編號1-9保留款、尾款請求,故未罹時效云云,惟查:編號1-9請求權於103年7月22日前均已時效完成(詳附表),是原告於時效完成後之起訴行為,根本不發生在時效未完成前中斷時效之效力;且原告就本件請求固曾於103年7月22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許,因被告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由本院以103年度建字第400號事件審理,惟該事件嗣因兩造無正當理由2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視為原告撤回該訴訟,此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促字第16600號、103年度建字第400號卷宗核閱屬實,該訴既視為撤回,與未起訴無異,是不生何效力,其上揭主張,亦不可憑。

四、綜上,縱認冠成公司對被告仍有債權而得以讓與原告,惟原告保留款及尾款之請求權均罹時效,故其依承攬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0,07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因原告保留款及尾款之請求權均罹時效,是被告與冠成公司間有無約定扣除尾款作為瑕疵減少報酬,即該公司有無尾款債權得資讓與原告及被告121,501元抵銷抗辯是否可採,因已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故就上述爭點及兩造就此所為攻擊、防禦方法及立證,既無須再予審論。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未逐一指駁,末此指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工程名稱     │ 締約日   │驗收合格日│罹於時效日│起 訴 日    │
│    │              │          │          │          │            │
├──┼───────┼─────┼─────┼─────┼──────┤
│    │內湖潭美段辦公│98年4月6日│99年6月1日│101年6月1 │104年3月3日 │
│ 1  │大樓新建工程--│          │          │日        │            │
│    │玻璃欄杆工程  │          │          │          │            │
├──┼───────┼─────┼─────┼─────┼──────┤
│    │捷年新東方大樓│98年9月16 │99年1月18 │101年1月18│104年3月3日 │
│ 2  │新建工程--玻璃│日        │日        │日        │            │
│    │欄杆工程      │          │          │          │            │
├──┼───────┼─────┼─────┼─────┼──────┤
│    │捷年新東方大樓│99年1月4日│99年1月18 │101年1月18│104年3月3日 │
│ 3  │新建工程--二工│          │日        │日        │            │
│    │不銹鋼雨庇格柵│          │          │          │            │
│    │工程          │          │          │          │            │
├──┼───────┼─────┼─────┼─────┼──────┤
│    │翔譽建設文山杜│99年1月9日│99年7月24 │101年7月24│104年3月3日 │
│ 4  │拜新建工程--玻│          │日        │日        │            │
│    │璃欄杆及欄杆鋼│          │          │          │            │
│    │爬梯工程      │          │          │          │            │
├──┼───────┼─────┼─────┼─────┼──────┤
│    │翔譽建設文山杜│99年3月23 │99年7月24 │101年7月24│104年3月3日 │
│ 5  │拜新建工程--外│日        │日        │日        │            │
│    │牆ㄇ型欄杆及鍍│          │          │          │            │
│    │鋅烤漆樓梯欄杆│          │          │          │            │
│    │工程          │          │          │          │            │
├──┼───────┼─────┼─────┼─────┼──────┤
│    │優聖美地新建工│99年4月7日│100年12月 │102年12月 │104年3月3日 │
│ 6  │程--不銹鋼雜項│          │31日      │31日      │            │
│    │工程(爬梯、不│          │          │          │            │
│    │銹鋼欄杆)    │          │          │          │            │
├──┼───────┼─────┼─────┼─────┼──────┤
│    │優聖美地新建工│99年4月13 │100年12月3│102年12月 │104年3月3日 │
│ 7  │程-追加(玻璃 │日        │1日       │31日      │            │
│    │欄杆)工程    │          │          │          │            │
├──┼───────┼─────┼─────┼─────┼──────┤
│    │臺北市金華段永│99年4月22 │100年8月31│102年8月31│104年3月3日 │
│ 8  │康案新建工程--│日        │日        │日        │            │
│    │金屬工程(欄杆│          │          │          │            │
│    │、格柵等工程)│          │          │          │            │
├──┼───────┼─────┼─────┼─────┼──────┤
│    │南港研究院路二│101年2月10│101年7月16│103年7月16│104年3月3日 │
│ 9  │段861地號住宅 │日        │日        │日        │            │
│    │大樓新建工程--│          │          │          │            │
│    │不銹鋼陽台玻璃│          │          │          │            │
│    │工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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