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7號
- 原告
- 日商立達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山均
- 訴訟代理人
- 黃台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薰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信毅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東穎律師
- 被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 被告
- 歐來成
- 被告
- 吳耀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于玶律師
- 被告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祥
- 被告
- 吳陽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