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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告
日商立達大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均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信毅律師
複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被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告
歐來成
被告
吳耀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被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被告
吳陽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複代理人
陳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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