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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訴人
香港商正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菁根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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