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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李奇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被告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坤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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