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
- 原告
- 李奇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人志律師
- 被告
-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坤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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