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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奇玉
被告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坤

受告知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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