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張國恩
- 被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2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捌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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