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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6,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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