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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揚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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