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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珠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侑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政義律師
複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讚立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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