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建字第265號返還工程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