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66號
- 原告
- 晟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 被告
- 東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治明
- 訴訟代理人
- 鍾毓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提出答辯狀,對原告否認被告抗辯之扣款項目與金額、中菱公司施作之項目與金額部分,表示意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提出準備書狀,就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1頁編號18之證物出處欄所表示原告同意刪除緊急求救呼叫設備工程-測試調整工事,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有無影響一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