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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陳君鳳

  • 當事人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廖紫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3號原   告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訴訟代理人 趙笠權 黃豐玢律師 周聖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   告 廖紫伶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複 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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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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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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