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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4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南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堃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34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7,5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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