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海輪(原名:王海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漢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守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35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