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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
太韋化學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讚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告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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