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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66號

給付工程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6號

原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昕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仕成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王絃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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