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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劉又菁趙雪瑛張志全

  • 當事人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46號抗 告 人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白翔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勞執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之抗告狀,或已特別委任周宜慧提起本件抗告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訴訟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狀上並無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亦未見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特別委任周宜慧提起本件抗告之委任狀,是周宜慧逕以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義提起本件抗告並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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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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