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9號
- 上訴人
- 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金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風音象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智字第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