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
- 原告
- 恆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恆青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紀方律師
- 被告
- 瀚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揚俊
- 訴訟代理人
- 胡倉豪律師
徐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攜帶原證五原本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
徐紹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攜帶原證五原本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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