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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告
哈摩尼卡有限公司(即口琴天堂)
法定代理人
梁景豪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昱玟律師
被告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隆
訴訟代理人
柳景文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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