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華欣
- 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與各債權人協商或調解之不成立通知書。如係協商或
調解成立後悔諾,則提出協議書或調解筆錄,並說明有何不
可歸責與己事由毀諾之原因。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聲請人所營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每月營收金額為何?每月營業
水電人事等經營成本支出數額為何?每月淨收入為何?請提
出營業收入帳簿、營業用水電收據、相關記帳簿、帳本或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
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0月8日起至104年10月7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自102年10月起迄今,是否自所營美士行銷有限公司
領有薪資、酬金或獎金?此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
、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
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薪資單、酬金或獎金領據、薪資袋、公
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交易明
細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
明每月領取所有補助之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除租金每月1萬2000
元外,其他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交通費、健
保費、勞保費、醫療費、扶養費等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項目及數額為何?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除膳食費外之上開費用
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母張呂秀英、子女陳冠伶、陳昌右
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各5000元是否有其他扶養
義務人分擔?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