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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松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本院104 年度消更一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