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 抗告人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松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本院104 年度消更一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