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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賴淑芬

  • 當事人
    洪興國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帝迦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17號上 訴 人 洪興國 被上訴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被上訴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丁 被上訴人  帝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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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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