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顧定軒律師【住臺北市○○路000 號802 室、電話:(02)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4 年11月30日至104 年12月14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4 年12月30日下午2 點30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亞鋒法律事務所】(地址: 臺北市○○路000 號802 室,電話:00000000)
理由
聲請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4 年度破字第8 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