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莊訓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顧定軒律師【住臺北市○○路000 號802 室、電話:(02)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4 年11月30日至104 年12月14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4 年12月30日下午2 點30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亞鋒法律事務所】(地址: 臺北市○○路000 號802 室,電話:00000000)

理由

聲請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4 年度破字第8 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