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一八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台幣貳億零柒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甲類第二期公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公司)前遵本院99年重訴字第95號判決,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億7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甲類第二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102年度存字第18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4年5月27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金管保壽字第10400048420號函核准聲請人蓋括承受國寶人壽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