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5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相對人
-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璋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漏未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