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26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 聲請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公司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駁回並將裁定送達,其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狀載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則並非前開事件之當事人,是聲請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