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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 原告
    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兆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64號聲 請 人 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相 對 人 徐兆立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所為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部分,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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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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