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6號
- 聲請人
-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怡
- 相對人
- 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尼爾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德商司迪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