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奇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睿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被上訴人原起訴之訴之聲明第1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萬元(150萬+60萬),訴之聲明第2項就返還102年12月31日之履約保證本票授權書部分,其非屬人格權或身分權之非財產權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價額定之,但此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以165萬元定之,並與上揭金額合併計算共計3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